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体人〔2017〕10号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4日

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广西优秀运动队队伍建设和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保障运动员和训练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以下简称广西队运动员),是指自治区体育局组织所属训练单位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用的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并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运动员。广西队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广西队运动员实行集训、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四条 广西队运动员聘用实施过程中,训练单位负主体责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集训、试训、聘用等工作,负责运动员日常管理。自治区体育局业务分管部门负监督责任,会同有关处室在职责范围内,服务、指导、协调、监督训练单位做好运动员集训、试训、招聘、引进、培养、退役安置、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 对在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员,自治区体育局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运动员集训

第六条 训练单位可根据运动项目和运动队伍发展需要,利用寒假、暑假或年度比赛后,组织学生、基层体校运动员集训观察。集训应合理安排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集训人数根据训练单位的实际情况,原则控制在本项目运动队核定编制人数的50%以内,集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训练观察者须征得运动员本人、家长、输送单位及学校同意,连续集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运动队组织集训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书面通知集训运动员所在单位,并书面通知所驻基地协调安排食宿、学习等事宜。

第八条 集训运动员所在市体育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参加集训人员凭集训通知报到,不得无故缺席。参加集训运动员的差旅费由输送单位或运动员本人承担,集训期间食宿等费用按所驻基地有关规定执行。经集训未达到试训要求需退回原单位的,训练单位要书面通知原单位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三章 运动员试训

第九条 根据运动训练的特殊性,经过集训观察,训练单位在按编制使用计划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试训运动员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项目运动队核定编制人数的空编数以内(可占用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和到高校学习的运动员编制名额)。

第十条 试训标准根据项目特点,由各训练单位具体制定,报竞技体育处统一印发。

第十一条 试训运动员一般从集训运动员中择优招聘,原则上要求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特殊人才和体操、跳水等部分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试训运动员招收工作由训练单位根据项目试训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竞技体育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监督、指导。当年7月上旬,训练单位将试训相关材料报竞技体育处,由竞技体育处会同相关处室初审后,提请自治区体育局运动员选材委员会审核同意,竞技体育处印发试训通知,各训练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训练单位应当与试训运动员本人(未满16周岁试训运动员的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所驻基地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试训期间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 试训结束经测试符合优秀运动员聘用条件的,由训练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试训期间或试训结束达不到优秀运动员聘用条件的,由训练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试训运动员本人及原输送单位,终止试训及相关待遇,解除试训合同,试训运动员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接转手续。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招聘

第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在所在训练单位实有空缺编制数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应体现项目特点和运动员成才规律,包括健康状况、身体形态、专项技能、文化水平等内容,各项目聘用标准由各训练单位具体制定,报竞技体育处统一印发。

第十七条 招聘办法与程序: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由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标准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招聘优秀运动员按照测试、体检、评审、公示上报、审核、报批等程序进行。

(一)测试。训练单位会同文化教育、科医保障部门对试训中表现突出、拟招聘的运动员进行文化测试、身体机能测试、专业技术和素质测试。

取得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8名;全运会预赛出线;全国青年赛前6名;全国少年锦标赛前3名;参加全国或全区正式比赛达一级运动员标准者,可免部分专业技术和素质测试。免测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竞技体育处每4年调整一次。

(二)体检。训练单位组织拟招聘的运动员到体育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必要时可组织到三甲医院进行复核。

(三)评审。训练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拟招聘运动员文化成绩、训练成绩、测试和体检结果、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评审材料及结果必须经评审小组2/3成员签署认可意见。评审小组组成人员:训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项目专家和主教练、体育医院专家、科研人员等。

(四)公示上报。训练单位将拟招聘的运动员名单报所驻基地,由所驻基地汇总训练单位招聘的运动员名单并在驻地公告栏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驻基地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并核对无误后上报竞技体育处。申报材料包括:

1.招聘请示。

2.优秀运动员聘用汇总表。

3.专家评审小组评审结果材料。

4.优秀运动员聘用审批表。

5.运动员进队选材标准测试表。

6.优秀运动员体检表。

7.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

8.训练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意见。

9.聘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其监护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审核。竞技体育处收到上报请示及材料后,会同青少年体育处、人事教育处对拟招聘运动员的材料及训练单位运动员编制情况等进行核实后,提请自治区体育局运动员选材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招聘意见。自治区体育局运动员选材委员会组成人员:局领导、机关业务处室领导、各训练单位主要领导等。

(六)报批。人事教育处将自治区体育局运动员选材委员会审核同意招聘的运动员的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社厅审批,凭批准文件办理入编、增人、兑现待遇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招聘工作时间。优秀运动员招聘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月份集中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体育竞赛需要,能代表广西参加全国及以上级别比赛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作为优秀运动员引进。

(一)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三名以上名次。

(二)获得国际级、国家级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或武术项目武英级。

(三)项目特需人才。

引进优秀运动员须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由人事教育处、竞技体育处按照人才引进有关规定上报自治区人社厅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优秀运动员经自治区人社厅批准同意招聘后,训练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与优秀运动员本人(未满16周岁优秀运动员的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所驻基地人事部门备案。训练单位必须建立运动员档案,对招聘材料进行整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优秀运动员在训

第二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优秀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

第二十二条 训练单位负责组织新聘用优秀运动员岗前培训和入队教育,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项目特点、比赛规则、规章制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安全知识、反兴奋剂等,使优秀运动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为国争光、为八桂添彩”理想和信念。

第二十三条 训练单位应坚持科学训练的原则,指导、监督教练员根据本项目发展规律和竞赛规则合理安排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比赛,同时应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管理、考核办法,强化日常考核,督促优秀运动员认真学习、科学训练,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并及时兑现成绩奖励,激励运动员勇攀高峰。

第二十四条 训练单位要加强优秀运动员档案管理,对优秀运动员的人事档案、运动技术档案、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文化学习学籍档案、健康体检档案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协调机制,保障优秀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鼓励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在保证训练的基础上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并积极为其创造条件。对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条件的运动员给予积极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规范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07〕25号)。

第二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体育津贴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训练单位应加强运动训练中的医务监督,每年安排运动员体检1次,排查健康隐患,并在训练和比赛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保障。

第六章 优秀运动员停训

第二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由训练单位报竞技体育处批准后停止训练,并在批准停训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停训通知,报所驻基地和广西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备案。聘用时间不满2年的优秀运动员不得无故停训、退役,特殊情况需提前停训、退役的,须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私自离队、擅自停止训练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训练单位在提前30日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聘用合同,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未实现组织安置、脱产就学或自主择业并办理退役手续的,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原则上从运动员被批准停训的下月起,一年内为职业转换过渡期)。具体期限由训练单位与优秀运动员协商确定并签订《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协议书》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视为原聘用合同的一部分。

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发放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与停训运动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不再使用优秀运动员编制。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训或因违法违纪行为而停训的运动员,应及时办理退役手续,不得享受职业转换过渡期待遇;因违法并受到刑事处罚而停训的运动员,不得享受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做好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工作。人力中心负责组织、安排、协调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优秀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指导、创业扶持等工作。

第七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

第三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已实现组织安置的、脱产就学的、已办理自主择业手续的、职业转换过渡期满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责令停训退役的,训练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役手续,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运动员退役呈报表》,报自治区体育局审批。退役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集中办理,特殊情况特殊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批准退役后,训练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基地人事部门应当及时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籍、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时,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运动员退役证》,按现行政策规定领取退役费或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领取退役费或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费的程序、手续按自治区体育局相关规定规范进行。符合推荐上学条件规定的,可推荐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自治区体育局和训练单位根据工伤等级和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运动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奥运会前8名。

(二)亚运会、全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有总决赛的比赛项目以总决赛名次核定)前3名。

(三)全国比赛冠军。

(四)对未获得上述成绩条件,但获得过全国比赛录取名次且综合素质较高,适合用人单位岗位特殊需求的,用人单位专题请示,提交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专题研究同意。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三十九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满,本人未落实具体聘用单位,又不办理自主择业手续的,包括符合规定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所在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将其人事档案转移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接转手续。

第八章 相关经费

第四十条 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体育局在部门预算中据实予以安排。

第四十一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辅导、创业扶持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人力中心部门预算中安排。优秀运动员体检经费和留用运动员培训经费在运动员保障项目经费中据实安排。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运动员聘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四条 严格聘用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违反纪律的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给予处分。对违反聘用工作纪律的运动员,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并已办理聘用手续的运动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聘用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训练单位是选拔运动员的主体,主要职责是选拔人才、评估考核、加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体科所、体育医院主要职责是测试指标、评估运动员身体机能、心理和健康状况,承担健康把关责任;所驻基地、人力中心主要职责是后勤保障和配合做好人事服务工作,承担服务保障责任;机关职能部门主要是监督、把关,承担监管责任。其中,竞技体育处在进队标准上把关,主要是评估运动员的发展潜力;青少年体育处在人才质量上把关,主要是评估业余训练效果和审核青少年比赛成绩;人事教育处在工作程序上把关,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训练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竞技体育处和人事教育处备案。训练单位应当加强运动员聘用的管理,对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成才率、淘汰率进行科学评价,并与教练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四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目停止聘用运动员:

(一)当年退役运动员数超过在编在训运动员数15%的;

(二)停训运动员总数超过运动员编制数30%的;

(三)停训运动员总数超过在编在训运动员数50%的;

(四)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满仍滞留运动队的;

全运会结束后新周期的第一年因特殊情况突出调整数的应报自治区体育局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内各设区市各单位设有优秀运动队建制的,其优秀运动员聘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由人事教育处、竞技体育处进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优秀运动员选拔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桂体竞字〔2007〕4号)同时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体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印发

2025-08-17 22:42:12